中国极有可能在未来更加善于利用法律战手段。尽管中国在过去十年间参与国际法活动的程度大幅增加,但是中国参与国际法活动开始于较低的基础水平,依然存在显著的增长空间。中国直到1971年才取代台湾成为联合国系统的正式成员。因此,当包括联合国、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内的战后主要国际机构法规制定时,中国都没有取得发言权。甚至到20世纪90年代,根据本文作者掌握的情况,中国在作者作为美国代表参与的若干联合国条约协商活动中,依然保持了很低的姿态,产生的影响非常有限。
一、未来中国的法律战
(一)中国法律专业力量不断发展壮大
相比于上世纪末,中国目前已经建立了“成熟的法律机构”,“拥有世界上第三大数量规模的律师群体”。[1]中国在国际组织中已经开始采取“越发强硬和主动的立场”,并“逐渐发展为极其高效的参与者”。[2]“无论在推进本国的议程,还是推翻来自其他国家反对建议的能力方面,”中国都“已经成为一个精明成熟并且成功的参与者。”[3]与过去相比,中国近年来通常在国际组织中派遣“非常聪明、有能力、能言善辩和通常接受过西方教育的人员代表其利益。”[4]
中国团队不断扩展其在菲利普·C·杰塞普国际法模拟法庭竞赛(Philip C. Jessup International Law Moot Court Competition)中的活动,恰恰是中国逐渐强调发展世界级国际法律师的反映之一。来自80多个国家、超过550所法律学校的选手会参加菲利普·C·杰塞普国际法模拟法庭竞赛。[5]2002年,美国律师卡罗尔·卡利诺维斯基(Carol Kalinoski)帮助将这项竞赛于引入中国,而且在此之后担任这项模拟法庭竞赛的裁判。[6]根据卡利诺维斯基的观察,中国团队在过去十年中比任何其他国家选手都取得了更大进步。[7]“尽管美国团队近年来似乎实力在变弱,”卡利诺维斯基说,“中国参赛选手则不断进步。”[8]例如在2014年,来自中国武汉大学代表队提交的书面报告得分排名第六,比参赛的全部两家美国法律学校得分更高。[9]
(二)中国在法律战理论和实践层面都进行了充分准备
对于美国及其盟友来说,最为重要的措施包括明确和准备在更多的领域应对法律战,以及中国可能在未来实施的法律战行动。具有极其关键的作用。此类分析最好按照以下组织模式展开:(1)无论中国是否与美国或其盟友之间爆发武装冲突的情况下,中国可能在更多具体的领域法律战行动和类型;(2)如果在中国与美国或其盟友之间爆发武装冲突的情况下,中国可能在更多具体领域的法律战行动和类型。
如果中美之间紧张关系显著增加,即使在两国没有爆发武装冲突的情况下,中国似乎都有可能强烈考虑使用其经济杠杆,对美国及其盟友发动经济法律战。然而,美国的经济法律战严重依靠华盛顿对于单个私营企业的监管管辖权,包括大量位于美国本土之外的企业。需要指出的重要一点是,许多美国企业当前拥有大量位于中国或者受到中国监管管辖的资产。例如截止2013年,美国48个地区对中国的投资总规模达到610亿美元,中国据估计每年向美国企业提供了价值3500亿美元的市场,而且中国是美国第三大出口市场。[10]
许多美国企业都严重依靠中国市场。例如,通用汽车公司据报道从2010年到2014年每年在中国市场销售的汽车总数都超过了美国市场,波音公司在2014年估计,中国在未来20年中将发展成为其在美国以外最大的商业飞机市场。[11]中国据估计还将成为美国最大的商品出口国,仅在2014年,美国就从中国进口了价值670亿美元的计算机设备。[12]
因此,中国设法通过杠杆方式使美国政策向有利其利益的方向倾斜并不令人感到意外。事实上,在美国2009年向台湾出售军事装备以后,中国官员曾威胁对美国在中国开展业务的企业进行制裁[13]。尽管此类制裁并未真正实施,但很明显中国至少认真考虑过利用美国介入中国市场的杠杆实现外交目的。[14]
中国针对美国具备显著杠杆优势的另一个方面是金融领域。截止2014年12月,中国对美国国债的投资已经达到12400亿美元,约占外国投资总量的20%。[15]根据前财政部部长助理胡安·萨拉特(Juan Zarate),“中国对于美国国债的大规模投资使其掌握了对抗美国的潜在强大杠杆,但目前中国一直都在保持克制,没有采取任何有损美元价值或动摇美国经济系统信心的行动。”[16]正如美国人经常说的,“如果你欠银行1万美元,你就是银行的;如果你欠银行1000万美元,银行就是你的。”中国投资的规模如此巨大,以至于中国可能会感觉,除非发生极端情况,其将有能力影响美国金融系统的健康。[17]中国可能还将创造一种新的方式,利用其对美国国债的投资发起法律战。
在其标题为《不战而胜:中国的法律战》(Winning without Fighting: Chinese Legal Warfare)的文章中,中国军事理论专家迪恩·程(Dean Cheng)强调,解放军“将法律战视为能够在战争中限制政治对手,夺取政治主动权的攻击性武器”,其中包括“引发对敌人行动合法性的怀疑,从而削弱其政治意志和支持。”[18]此类法律战行动与解放军心理战行动配合展开,后者旨在“通过削弱意志、引发反战情绪、导致敌人自我怀疑方式破坏敌人的决策能力,同时防御敌人对已方实施相同作战行动。”[19]
中国在两个主要方面准备更加充分。首先,中国正式采用法律战作为其主要战略理论,其所出版的法律战相关文献比其潜在对手(包括美国在内)研究更加深入,这几乎必然意味着其会利用更多时间发展在武装冲突条件下实施法律战行动的具体计划和战术。
其次,相较于美国,中国进攻式法律战行动决策制定更加紧密地整合于动能战争行动之中。由于解放军承担法律战的主要责任,中国对于法律战的讨论更加强调“协调军事和法律行动的重要性”,中国“法律战行动可能会比西方军事行动更加顺利地与军事行动进行整合。”[20]相比之下,财政部和国务院,而不是国防部,在美国政府当前相对有限的“进攻式”法律战活动中发挥主导作用。迪恩·程指出,美国的行动“不仅没有与军事行动进行协调,它们甚至没有被(执行机构)视为进攻式法律战行动。”[21]
中国基于法律工具功能的进攻式法律战行动可以在多种领域中发挥作用。指出美国军事行动在远东地区的成功取决于其对外国基地的介入能力,迪恩·程暗示,中国在战时可能会通过其法律代理人在美国、日本、菲律宾、澳大利亚或其他国家法庭采取一系列法律行动,从而使美国军事干预行动遇到障碍或延缓其行动。[22]例如,对于任何“东京在战时向美国提供的支持”,日本的和平宪法和其他法律都可以被认为提供了制造法律事件的基础。[23]即使此类行动最终并没有取得成功,其也将促进削弱日本协助美国的政治意志,迫使美军在替代方案和基地问题上投入更多资源。
在其他方面,中国可能直接向特定的美国或盟军指挥官提起法律诉讼。中国对于第二次伊拉克战争的分析指出,美军领导的多国部队向伊拉克军队将领发出直接警告,称其如果服从萨达姆·侯赛因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命令就将遭到起诉,这种措施收到了非常好的效果。[24]考虑到中国的网络影响力,人们可能并不会感到意外:解放军在战争情况下也有能力通过互联网联系美国官员,并试图说服其不参加某些或者全部军事活动,强调此类活动将违反国际法。
如果中国综合利用本地代理律师,根据普遍管辖条款促使第三方国家法庭同意拘捕美国和盟军军事和政治领导人,这种强调可能会产生极其高效的作用。[25]根据普遍管辖权原则,欧洲国家的法庭已经接到多起针对美国前总统乔治·布什、[26]前国防部长拉姆斯菲尔德[27]以及前国务卿科林·鲍威尔[28]在阿富汗和伊拉克的战争罪行的指控,这些诉讼大多数由非政府组织发起。得到解放军大量资源资助的秘密行动可能会此类针对美国官员的普遍管辖权诉讼达到全新的水平。
二、美国及其盟友对于中国未来法律战的潜在应对措施
目前,美国及其盟友应该采取哪些措施以对抗中国未来的法律战?[29]迪恩·程在书中提供了若干绝佳的建议。[30]下文所列选项包括迪恩·程以及本文作者的若干建议。
(一)从法律战风险角度权衡新的国际法义务
美国及其盟友在权衡制定任何相关新的国际法律义务时,应该考虑一旦中美武装冲突爆发的情况下,中国将利用这些法律义务限制美国行动,而自身行动却并不遵守这些规则的可能性。[31]这种情况尤其适用于诸如海洋、航空、太空、网络空间以及核不扩散国际法义务领域,中国当前正在这些领域实施法律战行动。
(二)做好准备应对中国的战场法律战
美国及其盟友应该提前准备应对中国可能使用与塔利班和哈马斯类似战术的情况:将军事资产部署于学校和医院内部或附近,企图威慑美国的打击行动,而一旦美国发动袭击,中国就将指控其敌人伤害无辜平民。针对此类战术,以色列已经开发出相对成熟的反制措施,包括提为其作战单位配备具有军事行动实时视频监视功能的装备和专业人员等。美国及其盟友也应该准备利用类似措施反制解放军的行动。[32]
(三)准备系统性地明确和公布中国的违法行为
为应对中美武装冲突可能爆发的情况,美国及其盟友应该准备系统性地明确和公布中国违反国际法的行为。[33]尽管中国本身的守法记录更加糟糕,但考虑到中国可能会强烈谴责美国及其盟友违反国际法,美国的上述能力就变得尤其重要。
(四)考虑增强中国守法程度的选项
当前,美国及其盟友就应该考虑是否存在促使中国增强遵守国际法的措施,尤其是武装冲突法。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在当前美国更加强调遵守包括武装冲突法在内的国际法情况下,中国某些类型的法律战行动将变得越发高效。开展相关其他国家增强其遵守国际法——尤其是武装冲突法——程度方式和动因的研究,将促进找到提高中国守法水平的适用方法。
(五)仿照中国提高对于法律战的重视程度
美国及其盟友应该立即考虑将法律战作为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战略理论,正如中国所做的那样。美国及其盟友还应该考虑像中国那样紧密整合法律战行动和动能军事行动。[34]
(六)明确美国及其盟友针对中国可以使用的法律杠杆
正如此前章节所描述的,中国已经掌握了多种针对美国及其盟友的经济杠杆,能够相对迅速地利用其发起经济法律战。美国及其盟友应该明确这些针对中国“唾手可得”的经济和其他领域杠杆,并且评估其能够使用的环境以及合理使用的方式,从而向中国发起法律战或者威慑或反制中国的法律战行动。
例如,由于大量中国企业主要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美国政府因此掌握着针对这些企业的监管杠杆。第一家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国公司出现在1992年,[35]纳斯达克股市在2000年也迎来了第一家上市的中国公司。[36]截止到2014年9月,包括诸如中国石油和中国移动在内的大型国有企业,已经有106家中国公司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纳斯达克上市。[37]
此外,中国(除香港以外)截止2013年对美国的直接外国投资总规模已经达到约81亿美元。[38]如果两国关系的紧张程度增加,某些中国在美国的投资项目可能在法律战或其他国家安全领域产生重要影响。例如,中国高科技企业联想公司在2014年10月收购了美国手机生产商摩托罗拉移动公司。[39]2013年2月,中国国有企业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收购了尼克森公司,这家加拿大石油和天然气企业在墨西哥湾的生产资产受到美国管辖。[40]美国政府应该分析在哪种情况下其应该合理利用这些杠杆手段,例如,威慑或应对中国部署针对美国的某种类型经济法律战杠杆等。
(七)评估美国针对中国不同类型法律战攻击手段的优势和劣势
为了明确威慑或应对中国法律战的杠杆。美国及其盟友应该细致评估,采取针对中国使用进攻式法律战手段战略的优势和劣势,正如中国系统而主动对美国及其盟友发动法律战一样。在美国针对中国的法律战行动中,是否存在可以实现的具体目标?从总体上看,此类行动是否有助于实现美国的利益?例如,创新型的法律战战略是否有助于打压其当前行动没有遭到任何惩罚的中国网络黑客和核武器走私犯?在进行此类评估时,美国及其盟友应该认真权衡如何以及在哪个程度上应用此类针对中国法律战行动,从而避免设定一种可能的先例使中国反过来用以对抗美国。
(八)准备应对中国煽动发起的民事诉讼和普遍管辖权法律战
对于中国支持的律师将使用不同法律手段在美国拥有基地的国家制造事端并延缓美国军事行动,美国及其盟友应该开始分析并做好防御准备。[41]为了准备防御采取措施,美国及其盟友应该熟悉第三方国家法律中的普遍管辖权条款,这些法律能够在中美爆发武装冲突的情况下用来对美国及其盟友官员提出战争法指控。[42]
(九)明确和准备应对中国在当前法律战领域的下一步措施
美国及其盟友应该细致评估,在当前其正在实施法律的海洋、航空、太空、网络空间和其他领域,中国下一步和未来采取的措施,包括在中美爆发武装冲突的情况下。作为评估的组成部分,美国及其盟友应该考虑现在需要采取哪些措施,以威慑、遏制和对抗中国未来在这些领域中的进攻式法律战行动。
(十)明确和准备应对中国在新的领域发动法律战
美国及其盟友应该系统性地试图明确和分析中国可能高效利用法律的手段其他新兴领域,包括在不遵守武装冲突法的情况下,考虑当前应该采取哪些措施威慑、遏制和对抗中国未来在这些领域中的法律战攻击行动。本文已经讨论了若干中国已经发动法律战的领域。而未来潜在领域可能包括中国运用其监管杠杆,针对目前在中国拥有大量资产或者属于中国监管管辖的大量美国企业实施法律行动。中国似乎可能会复制美国利用民事监管力量实现国家安全目标的方式,通过这种直接威胁采取法律行动战术打击特定外国私营企业。另外一种领域则可能涉及中国处于垄断或近乎垄断地位的自然资源或其制造的产品。第三种领域则可能是中国利用其当前持有的大量美国国债采取的行动。
(十一)最大程度上减少可能被利用的美国盟友间分歧
美国及其东亚地区的盟友应该迅速采取措施明确和应对法律系统和法律顾问存在的任何分歧,这些争端可能会在潜在的中美武装冲突中制造薄弱环节。[43]对于北约组织,其成员国之间关于哪些目标应该成为合法目标的分歧,有时会使北约行动受到限制。[44]在与诸如澳大利亚、日本、新西兰、韩国以及菲律宾等重要但是非北约盟友共同实施针对中国的作战行动时,此类问题可能会产生更加严重的影响,因为中国在采取法律战行动方面已经做出了充分准备,包括利用盟友之间的分歧。
(十二)考虑当前是否存在达成限制法律战协议的可行选项
美国应该考虑是否存在可能或者可行方式,通过双边或多边协议限制从某种程度上限制中美之间的法律战行动。任何此类考虑应该包括评估中国在不同情况下有意合作的可能性,以及监视其合作意愿的潜在高效手段。
(十三)最大程度上利用美国当前在塑造国际法领域的绝对优势
美国应该系统性地分析如何以最佳方式利用以及加强其当前在塑造国际法领域的绝对优势地位。正如菲利普·博比特(Philip Bobbitt)教授所指出的,制定长期法律规则是“美国超越其当前绝对优势向未来扩展影响力”的方式之一。[45]鉴于中国国际法律师能力水平的快速提高,美国应该考虑如何利用并锁定其当前享有的决定优势,增强其在关键领域的专业能力。在这些关键领域中,中国通过其不断提高的能力有可能改变两国在未来法律战中的实力平衡。(摘译自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桑德拉•戴•奥康纳法律学院奥德•F•凯崔教授2016年1月出版的《法律战:将法律作为战争武器使用》)
[1]本杰明·L·利伯曼:《评估中国的法律改革》,《哥伦比亚大学亚洲司法杂志》,第23期,2009年,第18页。
[2] 史蒂芬·奥尔森(Stephen Olson)和克莱德·普雷斯托维茨(Clyde Prestowitz):《中国在国际机构中不断发展变化的作用》(The Evolving Role of China in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2011年1月,网址:http://origin.www.uscc.gov/sites/default/files/Research/TheEvolvingRoleofChinainInternationalInstitutions.pdf。
[3] 同上。
[4] 同上。
[5] 国际法学生联合会(International Law Students Association):菲利普•C•杰塞普国际法模拟法庭竞赛(Philip C. Jessup International Law Moot Court Competition),网址:http://www.ilsa.org/jessuphome。
[6] 作者对卡利诺维斯基的采访,2014年4月10。
[7] 同上。
[8] 同上。
[9] 国际法学生联合会:比赛前30名得分,网址:http://www.ilsa.org/jessup/jessup14/20149020Top%2030%20Team%20Memorial%20Rankings.pdf。
[10] 韦恩·M·莫里森(Wayne M. Morrison):《中美贸易问题》(China-US Trade Issues),国会研究服务处,2015年,网址:https://www.fas.org/sgp/crs/row/RL33536.pdf。
[11] 同上。
[12] 同上。
[13] 胡安•萨拉特(Juan Zarate):《财政部的战争》(TREASURY’S WAR),第387页,2013年。
[14] 同上。
[15] 同注释230。
[16] 同注释233,第419页。
[17] 同上,第390页。
[18] 迪恩·程:《不战而胜:中国的法律战》,2012年5月18日。
[19] 同上。
[20] 同上。
[21] 同上。
[22] 同上。
[23] 同上。
[24] 同上。
[25] 同上。
[26] 埃温·麦克阿斯克尔(Ewen MacAskill),《乔治·布什起程前往瑞士》(George Bush Calls Off Trip to Switzerland),《卫报》,2011年2月6日。
[27] 杰克·高德史密斯(Jack Goldsmith):《恐怖总统:布什政府内的法律和判断》(The Terror Presidency: Law and Judgment Inside the Bush Administration),第60-61页,2007年。
[28] 同上。
[29] 迪恩·程:《不战而胜:中国的法律战》,2012年5月18日。
[30] 同上。
[31] 同上,第9页。
[32] 同上,第10页。
[33] 同上。
[34] 同上。
[35] 《牛市去了中国》(The Bull Run to China),《商业周刊》(BUSINESSWEEK),1992年12月13日。
[36] 布莱兹·法伯瑞(Blaze Fabry):《中国股票在世界上的表现》(Chinese Stocks in the World), 《中国投资者》(Chinavestor),2012年3月14日,网址:http://www.chinavestor.com/knowledge-base/adr-market/73653-chinese-stocks-in-the-world.htm。
[37] 敏心·裴(Minxin Pei):《阿里巴巴IPO与中美经济关系中的虚伪面》(Alibaba’s IPO and the Hypocrisy in U.S.-China Economic Relations),《财富杂志》,2014年9月12日,网址:http://fortune.com/2014/09/12/alibaba-ipo-us_ china/。
[38] 国际投资组织(Organization For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外国对美国的直接投资:2014年报告》(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 2014 Report),网址:http://www.ofii.org/sites/default/files/FDIUS2014.pdf。
[39] 朱诺·奥斯瓦(Juro Osawa):《联想公司完成摩托罗拉收购案》(Lenovo Completes Motorola Acquisition),《华尔街杂志》,2014年10月30日,网址:http://www.wsj.com/icles/lenovo-completes-motorola-acquisition-1414665138。
[40] 尤安·罗恰(Euan Rocha):《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出资150亿美元收购加拿大尼克森公司》(CNOOC Closes $15.J Billion Acquisition of Canada’s Nexen),路透社,2013年2月25日,网址:http://www.reuters.com/article/us-nexen-cnooc-idUSBRE91O1A420130225。
[41] 同注释251。
[42] 同上。
[43] 同上,第10-11页。
[44] 史蒂芬·李·迈耶斯(Steven Lee Myers):《全部同意这个目标》(All in Favor of This Target, Say Yes, Si, Oui, Ja),《纽约时报》,1999年4月25日。
[45] 菲利普•博比特(Philip Bobbitt):《恐怖和认同》(Terror and Consent),第503-504页,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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